学生医疗共济会

我校的学生,因疾病或负伤等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人支付适当的医疗费而提高学生福利为目的运营的学生医疗共济会制度

受惠资格

缴纳该学期医疗共济会费的学生。

丧失受惠资格

因毕业、除籍、结业、死亡等丧失学生身份时(休学时,休学期间暂停会员资格,在学期间因疾病或没有加害者的负伤等原因休学时,休学期间也可申请) ※ 缴纳医疗共济会费的学期诊疗的,应在该学期内申请

指定诊疗机关

全国2、3次准综合医院 ※但,1次诊疗机关(医院级 – 个人医院)除外

医疗费支付标准

医疗费支付标准
区分 支付标准(2011年1学期开始适用)
1级(死亡) 普通死亡 1,000,000韩元/ 工伤死亡 2,000,000韩元
2级(工伤) 1,000,000韩元以内本人份额费用的全额
3级(住院) 住院治疗中保险(疗养)金本人份额费用的70%,但每学期医疗费总支付金不得超过800,000韩元。- 包括外来治疗费的金额
4级(外来) 外来治疗费中保险(疗养)金本人份额费用的70%, 但每学期医疗费总支付金不得超过400,000韩元。

支付医疗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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