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
我校学生因使用或管理学生设施物,或因进行与学校业务相关的上课活动及实验实习等发生偶然事故时,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负担,并能够获得实惠而赔偿的保险。
申请资格要件
本校新生及在校生(本科及一般、特殊、专门研究生院生) ※ 新生指该学年度大学入学考试合格者,缴纳已付款项的注册预定学生
申请范围及补偿期间
事故之日起2年以内申请 治疗期间180日之内补偿
补偿的损失事项
对人及对物
全北大学新生及在校生关于学校运营,因对直接持有、使用管理的学校设施的利用及上课活动、实验实习等原因发生的偶然的事故引起的受害中校方有法律上责任的损害进行陪产。
上课活动的范围:包括获得院(总)长的许可在指导教授的责任(带领)下进行的校外教育(现场学习及勘查)、MT、OT、实习旅游、毕业旅行等
※ 但,校方没有法律上责任的事故,在赔偿中除外。
区内外治疗费担保特别条款Ⅱ
全北大学新生及在校生在校内生活中发生的偶然的各种事故及校外教育(现场学习及勘查)、MT、OT、实习旅游、课外活动等引起的事故而受到的伤害,赔偿被害的实际(治疗)费用
※ 校方没有法律责任的事故也包括在赔偿中
分保险补偿限额
区分 | 补偿限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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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 | 对人 | 1人均: 1亿韩元 1事故: 5亿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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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 | 1事故: 3亿韩元 | ||
区内、外诊疗费追加担保(特别条款Ⅱ) | 1人均: 2百万韩元 1事故: 2百万韩元 |
不予补偿的损害
故意造成的损害 暴动、骚乱、示威(游行)、劳动争议等引发的损害 天灾地变引发的损害 学校设施的大规模修理、改造、新建、拆迁引发的损害 租赁给他人的学校设施引发的损害 个人性质的赔偿责任(暴力等) 登记为学校运动员的学生在练习、比赛或知道中引起的损害 交通事故(但,被保险人的设施内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不使用的汽车的停车而引发的损害视为例外。) 其他学校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不作补偿的内容
保险金支付程序
事故发生时申请保险金资料
事故原委书(保险公司格式) 目击者确认书(记载个人事项) - 无特殊格式。 诊断书 收据 在学证明 本人存折复印件